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跨区域的,可以延长至四十五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