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