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