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