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