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