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十条有效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