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两年,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