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湿地范围内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严格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包装、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