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因湿地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