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因湿地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