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