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举行。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与集体讨论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三十日以上。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表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