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发送全体业主或者送至全体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七日。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