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