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