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