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