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金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