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