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制定省金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和政策,推动现代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制定省金融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的意见。

省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地方金融改革、金融资源集聚、金融市场建设、金融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金融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