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