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