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其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