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