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省推进长三角区域以及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合作机制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