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区内选民的参选工作由开发区所在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负责,开发区协助做好工作。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开发区选举工作的指导与协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