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复转、死亡等变动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投票选举前,应当再次核对确认选民名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