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六条有效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下属机构分散数地的,应当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