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下属机构分散数地的,应当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