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行政村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数不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