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三条有效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行政村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数不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