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或者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行政村划为一个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