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得收取参加培训人员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