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得收取参加培训人员的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