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