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区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