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出现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

对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由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或者设置专门区域收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