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制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查验技术水平;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