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