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