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宣传禁毒知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