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