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