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