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