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发生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海域使用权人向海域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