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