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