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