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拒绝受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