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殡葬服务单位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约谈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