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殡葬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受处罚情况等内容。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殡葬服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