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