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

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