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殡仪服务专门场所举办丧事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免费提供给村民、居民举办丧事活动。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应当充分征求周边单位、住户的意见,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